(三)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四)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五)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水平和综合效益如何。
(六)尚存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如课题鉴定未被通过,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调查、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合格者,按课题未完成处理,经部课题评委会研究予以撤销,并视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 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缓拨、减拨或停拨课题余款;返回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撤销课题或撤换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处罚。
第四章 成果的推广与评奖
第二十五条 经过鉴定的部级科研课题成果,部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推广和应用。
(一)受部科研课题评委会验收的科研成果享有司法部“中长期规划”或“某年度”部级科研课题的荣誉。
(二)对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管理科学化,对制定政策、法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科研成果,应由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应决策和管理机关推荐,促进其采纳应用。
(三)对具有较大理论价值的研究成果,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主动与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并尽量予以资助。
(四)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评奖活动,奖励科学研究课题的优秀成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司法部建立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基金制度,筹集部级课题的专项经费。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费的管理。基金经费来源渠道为:劳改、劳教单位资助的方式集资和部科研事业费中调拨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部级科研课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费。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该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该课题研究所需资料的购买和复印。
(二)调研差旅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