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订的计划、课题设计进行。
(二)课题负责人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
(三)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对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部、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课题执行、经费使用和课题管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检查;通报执行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进行批评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向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一)课题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如出国、患病、死亡或工作调动)不能继续主持和参加研究工作。
(二)由于特殊原因提出修改、变更、终止课题。
(三)课题负责人不能胜任所承担的任务,不具备继续研究的条 件。
第二十条 已获批准的部级科研课题,不允许出现下列情况: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变更、终止课题协议,更换课题负责人。
(二)违背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把课题资助经费挪用,或有违法行为。
(三)违反实事求是原则,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四)干扰课题研究工作正常进行,对课题不予管理,放任自流。
(五)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报送阶段性情况和最终成果。
第二十一条 为评估部级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意义,课题在最终研究成果完成时要进行鉴定。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标志是,在报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出版发行的专著,以及报送的内部调研报告、重要资料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完成后一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在总结课题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填写《课题总结审批书》(以下简称《总结审批书》),报部评委会鉴定。
第二十三条 鉴定工作由部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重点课题由部评委会承担;一般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报部评委会审批。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研究成果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
(二)是否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