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人应按规定随科研课题申请书同时邮寄科研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十条 部评委会根据下列标准对申请科研课题进行评审:
(一)对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预防犯罪和劳改劳教学科理论体系有新的学术价值和贡献。
(二)对预防犯罪和劳改劳教的实际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三)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
(四)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有利于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
(五)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
第十一条 评委会应本着坚持标准,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遇有与评委和工作人员本人有关的课题应当回避。审批工作要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必须有2/3以上评委到会。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到会评委2/3以上的多数通过。评审通过的科研课题,由评委会主任在评审表内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部级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委会通过的科研课题进行汇总分析,对资助金额进行综合平衡。在资助总金额范围内提出资助额度的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经上述程序批准立项后,部级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科研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下达《部级科研课题任务书》,课题负责人按通知书要求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章 检查、鉴定和验收
第十五条 为加强和完善部级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实现科研规划,部评委会必须认真做好已批准的部级科研课题的检查、鉴定、验收工作。经正式办理立项手续的部级科研课题具有约束力。课题申请人(含课题的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各项职责,积极进行研究工作,不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更改课题。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组织工作,所在单位对课题承担担保责任。部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管辖范围内的部级科研课题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课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