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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1993]010号 1993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之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与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研究所)联系。

  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领域部级科研课题的管理,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作出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课题的范围包括在预防犯罪、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三个领域所进行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和与国外同专业的比较研究。今后拟依据此研究范围,定期发布年度的和中长期的课题指南确定各个时期具体的研究内容。
  第四条 司法部成立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部级科研课题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担任组长,由部劳改局、劳教局、法规司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和计财司派人共同组成。其职责是负责预防犯罪、劳改、劳教三个领域部级科研课题的宏观规划与领导。领导小组下设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部级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委会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主任由领导小组任命。评委由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为二年。评委会负责部级科研课题的评审立项和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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