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9年12月28日 法[1999]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贯彻实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的执法要求,现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审理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毁林开荒、乱占林地,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江河流域植被减少、环境恶化、水灾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林业资源的保护形势十分严峻,滥伐盗伐、特别是超限额采伐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在一段时间内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大力加强涉林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保障林业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依法审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打击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法打击哄抢、盗伐和滥伐林木,盗窃木材,非法猎杀、倒卖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殴打、伤害护林执法人员等犯罪行为。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特别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加强监督、指导,对于个别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久拖不决等问题,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答复意见。清查情况应包括收、结案情况、判处情况及是否超审限等情况,务必于2000年2月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