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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在银行业内部实现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的共享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是社会诚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信息的共享有助于推动辖内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其次,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共享将构成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小企业贷款违约风险的信息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运用这些信息,就可以建立起小企业贷款的违约惩戒机制,有效地防范小企业贷款的违约风险。因此,各银监局、银监分局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银监会的统一要求,在辖内积极推进,做好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的原则
  (一)“来自银行,服务银行”原则
  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来自于各银行,应通过信息通报机制服务于各银行的小企业贷款风险防范工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组织指导好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通报与使用工作。
  (二)区域性原则
  鉴于小企业贷款的地域性特征,原则上以地区为单位开展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通报工作,各银监局负责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的通报共享工作,各银监分局负责辖内银行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的通报共享工作。
  三、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的有关概念和内容
  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是指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本金或利息的小企业信息,不包括农户贷款违约信息。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其范围及划分标准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统字 [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贷款的范畴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24号)执行,具体包括贷款、票据融资、信用卡透支、进出口押汇、保函垫款、信用证垫款、承兑垫款等涉及资金变化、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不包括对个体经营户的个人消费贷款。
  小企业贷款违约通报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小企业名称(或贷款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贷款本金或利息违约时间(分1天-30天、31天-90天、91天以上三个档次,指到期后未归还本金或利息的时间,本金与利息同时存在违约的以时间长者为准)、违约金额(指到期应还未还金额)等。对同一小企业在同一银行和不同银行的多笔贷款违约信息,应逐笔收集,逐笔通报,各银监局和银监分局不进行加总处理。同时,为保障信息来源银行的权益,不得通报信息来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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