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提纯”是货物经减少或去除杂质,适于下列一种或多种用途: 1.用于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级物质; 2.用作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用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3.用作微电子元件和组件; 4.特定光学用途; 5.生物技术用途(例如,细胞培养、遗传技术或作催化剂); 6.用作分离流程中的载体;或 7.核级用途。 附件2: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
相关文章 |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