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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奖励决定,并以安全监管总局的名义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名单及其工作创新成果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对为该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人员,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与申报的创新成果所属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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