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