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二)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水性食品、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可否重复使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资料应当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质量规格要求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含量等,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除外)应当依据其迁移量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