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