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保护区(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1.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审核。
2.是否遵守《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
3.是否遵守《
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海洋工程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2.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落实等。
(三)海洋倾废
1.倾废船舶是否取得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2.废弃物装载后是否报主管部门核实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记录。
3.船舶倾废是否到指定区域以及倾倒方式、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海洋油气勘探开发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等。
2.环保设施及防污染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报告制度是否执行。
4.溢油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及应急设备是否落实。
5.平台、管道等弃置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入海排污口
1.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2.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标等。
3.排污口排污对临近海洋环境是否造成破坏。
(六)海洋生态系统
是否对红树林、珊瑚礁、海湾、入海河口、滨海湿地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四、检查方式
各级海监机构开展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可采取卫星遥感、航空巡视、船舶巡航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必要时,应与所辖区域内的海洋监测机构相互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根据不同领域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海洋环保执法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执法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要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对于本辖区内各领域的环保执法工作,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对特殊领域可联合海洋监测机构定期开展。并将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报上级海监机构,同时向下级海监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