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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海洋保护区(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1.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审核。

  2.是否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

  3.是否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海洋工程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2.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落实等。

  (三)海洋倾废

  1.倾废船舶是否取得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2.废弃物装载后是否报主管部门核实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记录。

  3.船舶倾废是否到指定区域以及倾倒方式、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海洋油气勘探开发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等。

  2.环保设施及防污染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报告制度是否执行。

  4.溢油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及应急设备是否落实。

  5.平台、管道等弃置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入海排污口

  1.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2.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标等。

  3.排污口排污对临近海洋环境是否造成破坏。

  (六)海洋生态系统

  是否对红树林、珊瑚礁、海湾、入海河口、滨海湿地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四、检查方式

  各级海监机构开展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可采取卫星遥感、航空巡视、船舶巡航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必要时,应与所辖区域内的海洋监测机构相互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根据不同领域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海洋环保执法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执法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要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对于本辖区内各领域的环保执法工作,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对特殊领域可联合海洋监测机构定期开展。并将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报上级海监机构,同时向下级海监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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