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海办字〔2010〕824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现将《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层级管理和案件查处等问题,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区域管辖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区总队负责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区总队负责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区总队负责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