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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要公布本单位及同级物价部门价格举报电话。
  (二)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多种形式的医药费用查询服务,并明确告知住院患者费用查询方式。住院患者可在病房护士站、住院费用结算部门查询一日住院费用及总费用。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
  门(急)诊费用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制订内部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文件专卷保存。对医药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作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进行医药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要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医药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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