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设有床位且500张床位以下设立1-2名,501-1500张床位设立2-3名,1500张床位以上设立3-5名。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1名。
第七条 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
(二)有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
(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处理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
(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
(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人除具备以上基本要求外,原则上要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章 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三)讨论、决定医疗机构收费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及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
(二)参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前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许可审核;
(三)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
(四)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审核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耗材价格,并依据政府医药价格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