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完整汇交】在样品和数据注册表汇交之后的3个月内,由汇交样品和数据责任者填写《中国极地科学考察样品和数据汇交表》,并向极地中心汇交原始样品和数据的完整备份和经过专业校正的相应数据。
第十一条 【极地中心接收义务】极地中心在收到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并在2个月内完成样品和数据入库、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委托保管】经极地办确认,极地中心在部分项目(种类)样品和数据保管基本条件不具备时,可以将该部分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保管权委托适合的单位保管,并且由委托保管单位重新填写《中国极地科学考察样品、现场数据和分析数据注册表》。
极地中心应当对受委托保管样品和数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样品和数据保护期】 汇交的样品和数据,自汇交之日起 30日内,由极地中心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四条 【保护期内专用权】在有效保护期内,汇交样品和数据责任者拥有对样品和数据的专有使用权,极地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样品和数据。当事者之间另有经极地办认可的样品和数据共享协议除外。
第十五条 【保护期延长】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保护期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其原保护期。
延长样品和数据保护期的,由样品和数据汇交责任者在保护期到期前3个月内向极地办提出书面申请。
极地办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答复。样品和数据汇交责任者有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给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保护期解除】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保护期满后,极地样品和极地数据责任者不再具有专有使用权。
第十七条 【涉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样品和数据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