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待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全部回收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自行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处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