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并对重大分歧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六)是否列明被本文修订或者废止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后,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分歧意见一并报局长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审议送审稿时,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就起草的必要性、设定的主要制度、征求意见等情况进行说明;局法规部门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专家会及意见协调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需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的,负责起草的部门会同局法规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布后,仍应当通过公文处理系统进行传递,并及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文件清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由负责起草的相关部门负责。分为起草中的清理和上位法发生变化等情形下的清理两种方式。
(一)起草中的清理。起草新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原有调整对象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一并说明被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
(二)上位法发生变化等情形的清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上位法的变化和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定期清理工作由局法规部门负责组织,每二年开展一次。相关部门按照“谁制作、谁清理”的原则分工负责。
第三十四条 对清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文件废止或者失效:
(一)执行时间已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