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1]33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对拟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编制的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该规划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县级政府批准(不设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市级政府批准)。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一、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
(一)无居民海岛行政区域位置
(二)无居民海岛地理坐标位置
(三)无居民海岛海岸线以上的面积
(四)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
(五)无居民海岛自然生态
(六)无居民海岛岸线水深等资源情况
(七)无居民海岛及周边开发利用情况
(八)无居民海岛已开展的保护情况
二、单岛保护区的区域和内容
(一)划定单岛保护区的范围
1.单岛保护区面积一般不小于单岛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2.单岛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处或多处;
3.如特殊需要单岛保护区可包括部分周边海域。
(二)单岛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对象
1.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2.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珍稀动物;
3.航标、名胜古迹等人工建筑物;
4.特殊地质或景观的地形地貌;
5.海岸线、沙滩等重要的海岛资源。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按照《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