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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等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0〕2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卫生厅(局)、移民管理机构、扶贫办、广播电影电视局:

  自《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每人每年600元的后期扶持资金已全部兑现,农村移民收入明显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条件有改善,享受到后期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群众满意度较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总体稳定。但由于长期以来投入不足,大部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发展后劲不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然相对落后,移民与当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区还有扩大的趋势。水库移民连带影响问题、历史遗留问题、长远发展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全面贯彻落实17号文件,进一步巩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现就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层次、多渠道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并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17号文件的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力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把增加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投入力度作为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任务,从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作用互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合力加快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平稳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移民持续增收、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投入,深入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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