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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43号――关于授予东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43号)


关于授予东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公告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验收、环境保护部公示和审议,东莞市已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东莞市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以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努力解决好难点、重点和热点环境问题,充分发挥城市环境保护示范与带动作用,为提升城市生态文明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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