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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的通知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
  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二)诊治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
  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
  4.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三、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5.操作步骤。
  (1)清洁外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1.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4.诊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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