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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的通知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设 备

用 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

新生儿听力筛查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



  (2)诊治机构

设 备

用 途

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

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听力康复效果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诊断型声导抗仪(含226Hz 和1000Hz探测音)

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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