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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法律应用解释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机制。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对本部门已经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要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决定,在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同时发布处理决定。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47号令的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文件清理的重要依据。对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同一事项重复发文的,要纳入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在一年内处理完毕。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五)严格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的要件。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审。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前,要明确标注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是否列入年度发文计划,并按照合法性审查材料目录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才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
  (六)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和机制。规范性文件要在报送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前先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第36号令的要求及时审查,作出同意、修改完善、退回的审查意见。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要组织起草单位和专家共同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同意的,不得发布。
  四、改革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方式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11年起,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至8年,特殊情况下可另行设置。超过8年的,必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制定发布。
  (八)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机制。除依法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发布,不得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设立《国土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报》,作为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法定载体。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中国国土资源报同时予以公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机制。对继续有效、需要修改、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定期编制文件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开展规范性文件编纂工作。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日常管理
  (九)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年度考核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公文考核制度,将规范性文件考核作为公文考核的重要内容,文件质量、制定程序、退文情况、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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