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法律应用解释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巩固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增强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规范国土资源法律应用解释工作,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根据《
立法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及有关法规和公文管理规定,就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法律应用解释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制度。在编制年度公文发文计划时,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单列。对拟发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重点审核涉及同类事项重复发文的必要性以及对现行相关文件的处理意见等。现行文件已经可以解决的,不再出台新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特殊情况下,需出台应急类文件的,经批准可以在计划外发文。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上述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发文管理。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范围。在制定年度公文发文计划时,必须严格审查,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的,或者应当制定规章的,不得作为规范性文件列入发文计划。对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有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需要明确具体意见政策和程序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重大义务、落实行政许可要件、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重大影响的,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
二、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质量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和听证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要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各方代表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依法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