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经函[200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国际旅行社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内地旅游延伸至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周边国家旅游(以下简称延伸旅游)的外汇收支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际旅行社从事延伸旅游业务,需向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周边国家旅行社支付团组境外接待费用的,可以凭有关延伸旅游的合同和境外付款通知书,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后,从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中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