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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的复函
(1994年1月27日)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批复》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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