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09]101号 2009年08月1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代码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在明确代码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和人员。如果主管部门或人员发生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各分局应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总局信息中心备案(电子稿发至内部门户网邮箱:plan@icsafe)。
二、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119号)中要求由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完成的工作,由各分支局代码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分支局应按照《细则》的规定,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代码系统”)做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有关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查询、赋码和维护工作,不再打印和传真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页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金融机构标识码变动情况提供给中国电子口岸,以便于银行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领取ic卡。
三、各分支局应认真贯彻执行《细则》有关规定,对于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新增、要素变更和停用等,各分支局应先在代码系统中进行维护,然后再根据代码系统发布的标准在现有各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对于其他外汇代码标准,各分支局应及时将代码系统发布的标准在现有各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
四、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丁亦轩联系电话:(010)6840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