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制订或组织制订外汇代码标准。
(四)负责外汇代码标准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代码新增、变更停用等),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
(五)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代码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负责推荐申报金融行业标准。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订代码标准的需求,报标准主管部门。标准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提出的代码标准需求,根据代码标准化工作的整体规划以及与代码关系最密切部门的意见,提出代码标准的起草部门和工作计划草案,经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代码标准的起草部门(以下简称标准起草部门)和工作计划。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的代码标准需求须报经总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总局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提交标准主管部门。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可直接向标准主管部门提交。
第九条 标准起草部门应对所制订代码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标准相关信息);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以及对照关系等。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使用要求、过渡办法等内容)。修订标准时,还应明确标准变化对相关业务和数据处理的影响和处理方案。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标准起草部门应将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印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周。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