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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更新《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更新《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质量,实现《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下简称预备名单)的动态管理,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更新预备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此次更新工作将遵循地方申报、专家审核、从严把握、规划先行的原则,对预备名单进行全面调整。新申报列入预备名单的遗产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申报程序。我局2006年公布的预备名单中的遗产项目,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列入预备名单。
  二、申报条件
  申报列入预备名单的遗产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世界范围内的突出普遍价值;
  (二)良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已经国家文物局审核、认可;
  (四)可靠有效的保护管理机制及良好的保护管理状况;
  (五)当地人民政府、民众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方支持申报世界遗产。
  三、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申报文本(格式见附件);
  (二)经国家文物局审核、认可的保护管理规划;
  (三)申报项目所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
  申报文本格式的电子文件可从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下载。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项目应当由文化遗产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申报文本,并报请所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申报项目涉及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市或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申报文本;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各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统一组织编制申报文本。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初审同意的申报项目材料的纸质、电子版文件各一式三份报送我局。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列入预备名单的项目(不含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提出申报项目的优先顺序。
  未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如期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遗产项目,一律不列入更新的预备名单。
  (三)我局将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新申报列入预备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已列入我局2006年公布的预备名单的遗产项目,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考察评估,但如确有必要的,我局也将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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