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
第四章 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