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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农办垦[2011]49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地方农垦、海拉尔、大兴安岭)、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农业厅、畜牧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黑龙江、广东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

  为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水平,切实发挥扶贫效益,我部决定对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重点扶持贫困农场2008-2010年实施的所有扶贫资金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计划、可研报告和施工方案内容相符合。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含配套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制度建立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单位法人责任、招投标、监理和合同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项目验收情况。验收时间、形式及验收评价。

  (五)项目竣工后的移交手续及使用期的管理维护制度。

  (六)项目实施的做法和经验。

  (七)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上均用文字表述,并填报附表(农场自查时只填写表1-4,表5由省级抽查时填写)。

  三、检查方式

  各垦区首先布置有关农场进行自查,之后由垦区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省级抽查。抽查的规模:新疆兵团、黑龙江、广东垦区不低于20%;云南、大兴安岭、海拉尔、内蒙地方、广西、新疆农业、新疆畜牧、江西、湖南、湖北、海南垦区不低于40%;安徽、河北、辽宁、陕西垦区不低于60%;其余垦区均为100%。各贫困农场于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报送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省级农垦主管部门于7月15日前完成抽查工作,并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含农场自查情况、垦区抽查情况)报送我部农垦局。

  四、其他要求

  各垦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贫困农场自查时,要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做到不走过场、不漏项;垦区抽查时,要严格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到认真负责,严谨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弄清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有效整改意见。

  附件:1.贫困农场扶贫项目基本情况表(表1)

  2.贫困农场扶贫项目招标、合同管理情况表(表2)

  3.贫困农场扶贫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表3)

  4.贫困农场扶贫项目财务管理情况表(表4)

  5.贫困农场扶贫项目竞技场事实记录表(表5)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贫困农场扶贫项目基本情况表(表1)

  填报单位:
名称内容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3、项目主管部门 
4、建设单位 
5、法定代表人 
6、联系电话 
7、建设单位联系地址、邮编 
8、项目立项审批文号、时间 
9、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文号、时间 
10、批复建设地点 
11、实际建设地点 
12、批准建设期限 
13、开工时间 
14、实际建设期限 
15、进度滞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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