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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废止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的通知
([2010]影字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
  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规范数字母版审查、收缴程序,保障国家档案影片收缴的技术质量,现就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以数字形式公映的电影片,须通过电影主管部门组织的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并取得《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数字母版是指在符合可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存储介质上,保存的已经后期制作完成、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影片数据文件。
  送交技术审查的电影片数字母版须已通过内容审查,且片头已经加上公映许可证画面(龙标)。
  《合格证》由书面证书和放映时长为5秒的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组成。《合格证》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由电影局统一制作,存贮在DVD-R光盘上,影像为黑底白字,内容包括发证机构名称、合格证编号等信息。数字影像画面内嵌防伪水印。
  二、实行属地审查管理的试点地区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其他影片数字母版的技术审查由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
  影片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合格的,由技术审查单位发放《合格证》书面证书和一份存有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的光盘;审查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
  三、电影局负责收缴技术审查通过的数字母版。实行属地审查管理的试点地区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技术审查的数字母版密封后,委托送审单位送缴电影局。
  四、影片制片单位将《合格证》数字影像画面,自行接在留存的数字母版影片片尾“摄制单位”字幕画面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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