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发证管理工作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并将发证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 渔业行政执法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统一制作,并按照规定的编码办法编写证号(见附件1)。渔业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6年。
渔业行政执法证应加盖发证机关印鉴,并由发证机关负责对发证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条 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岗专职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或分管相关工作;
(二)掌握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应工作经验;
(三)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初次申领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持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的原则。
全国渔业行政执法培训的师资、农业部及省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八条 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应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领(换领)审批表”1份(见附件2),经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发证机关审批办理。
第九条 渔业行政执法证实行审验制度,每3年审验一次。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按期对持证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审验表”1份(见附件3),经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发证机关审验。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员执法工作、参加培训、有无执法违纪或重大过失等情况进行审验,并将审验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审验印章。
第十条 持证人员应于证件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由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发。新证发放后,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原证收回并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