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5月10日 国渔政(督)[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行政执法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是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资格凭证。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或佩戴渔业行政执法证,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以及未持有渔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发放范围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在岗专职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或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 渔业行政执法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
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各海区渔政局和省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发证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