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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6日)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3月3日 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序言



  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事实 忠于法律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 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 规范服务

  第六条 公证员应当珍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公证事务。
  第八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 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并要充分注意到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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