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实行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制度。根据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要求。各部门也应建立本部门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定期报送预算执行进度以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各部门应于预算执行年度的每季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季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实行预算执行通报和警报制度。财政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每年上半年通报1次,下半年逐月通报。凡预算执行进度低于计划执行进度10个百分点的部门均纳入警报范围。警报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级别。警报与通报同时发布。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通报警报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执行约谈制度。财政部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部门实行约谈制度,共同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各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所属单位也应实行约谈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执行督查制度。对预算执行慢的部门,财政部将通过不同方式对其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八条 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基础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加强基础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建设,加强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的建设。要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国库用款计划。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应当提前做好政府采购的审批、招投标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激励约束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财政部对各部门当年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以对相关部门当年预算进行调整。同时,财政部在审核测算部门下年度预算时,把部门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作为编制下一年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总结制度。预算执行年度终了,财政部将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工作进行总结,并对预算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