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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是保证预算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按照综合预算的编制原则,结合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全面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八条 严格项目预算编制。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原则上不得代编预算,切实提高预算到位率。要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完善项目信息,规范信息填报,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及排序等工作。未列入项目库的新增项目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初步方案,否则不能申报预算。

  第九条 加强预算审核工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提前做好预算编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核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内部集中会审、联合会审等行之有效的审核办法,在部门内部严把预算编制审核关。

  第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事项。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的追加事项,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政策措施需追加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项不予追加。对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出的事项,各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调减预算申请。各部门申请追加预算,除特殊事项外,应在8月31日前将追加预算的申请报财政部,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和统筹使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预算执行计划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当分别编制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计划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执行计划。年度预算执行计划随“二上”预算一同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批复部门预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执行计划;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执行计划随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申报表一同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批复确认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执行计划。部门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时要注重有效性和均衡性原则,部门编制国库用款计划时应与报送的预算执行计划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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