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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下放管理层级衔接方案》的通知

  三、关于《批准书》更换要求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新设、到期换证及申请扩大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应按本通知要求更换《批准书》。已获得《批准书》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仍可继续使用。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的政策要求仍执行《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215号)、《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认可函[2006]113号)和《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可函[2007]15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二)省级质监部门在开展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工作中,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设立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备案工作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1.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样式
  2. 《各省级质监部门编号》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样式

  国徽

  认 证 咨 询 机 构 批 准 书

  XX公司
  注册地址:XX市XX区XX路XX大厦XX室(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XX市XX区XX路XX大厦XX室(邮政编码)
  经审查,你机构的申请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2号)第七条的规定,准予设立并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认证咨询工作。
  业务范围:XX体系认证咨询;XX体系认证咨询***
  批 准 号:Z-XX-20XX-XXX
  最初批准日期:20XX年X月X日
  发证日期:20XX年X月X日
  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

  发证机关:

  NO:

  附件2:
  各省级质监部门编号

省级质监部门

编号

省级质监部门

编号

北京质监局

01

河南质监局

17

上海质监局

02

湖北质监局

18

天津质监局

03

湖南质监局

19

重庆质监局

04

广东质监局

20

河北质监局

05

广西质监局

21

山西质监局

06

海南质监局

22

内蒙质监局

07

四川质监局

23

辽宁质监局

08

贵州质监局

24

吉林质监局

09

云南质监局

25

黑龙江质监局

10

西藏质监局

26

江苏质监局

11

陕西质监局

27

浙江质监局

12

甘肃质监局

28

安徽质监局

13

宁夏质监局

29

福建质监局

14

青海质监局

30

江西质监局

15

新疆质监局

31

山东质监局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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