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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基础工作,严格企业环境监管。按照《规划》要求,2012年年底前要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地方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施重点监管,通过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纳入数据库,已经被淘汰、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定期注销;企业生产、日常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监测数据、污染事故、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执法等情况要纳入数据库,实施综合分析、动态管理。建立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属污染物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等。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现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监督整改力度,对于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重金属排放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确认隐患消除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 “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

  五、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各地要按照《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7月30日前,在省(区、市)环保厅(局)网站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公布情况报送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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