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充资料后大会再审;
(四)建议不批准。
第十九条 经技术审评认为符合现行规定的,审评结论应当为“建议批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评结论应当为“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
(一)研发报告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进一步完善配方、功能、工艺、剂型选择等研发资料的;
(二)配方基本合理,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论述、提供文献依据或规范书写的;
(三)原辅料质量符合要求,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进一步完善的;
(四)生产工艺基本合理,但需对生产工艺个别部分进一步完善或说明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基本符合要求,需进一步完善的;
(六)毒理学、功能学等试验项目齐全,试验设计合理,操作基本规范,结果真实可信,结论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规范试验报告格式或完善试验报告内容的;
(七)检验报告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符合现行规定,需参照检验结果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标准的;
(八)说明书、标签基本符合要求,需进一步完善的;
(九)产品质量安全等符合要求,需修改产品名称的;
(十)专业组审评专家和审评专家委员会认为产品基本符合要求,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评结论应当为“补充资料后大会再审”:
(一)研发报告中需补充配方、功能、工艺筛选或剂型选择等研发资料以进一步证实其合理性,或缺少中试生产验证数据、自检报告数据的;
(二)对原料或用量的安全性或有效性尚存质疑,需进一步提供文献资料证明原料或用量安全或有效的;
(三)需提供某些原料的品种或菌种鉴定报告、毒力试验报告的;
(四)对原辅料质量尚存质疑,需进一步提供其质量要求相关证明材料的;
(五)对配伍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论述不够科学、合理,需重新论述的;
(六)对配伍安全性或有效性尚存质疑,需进一步提供文献资料证明配伍安全或有效的;
(七)需提供主要原料制备工艺或重新提供产品完整详细生产工艺的;
(八)试验操作不规范,需重做急性毒性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的;
(九)需进一步开展毒理学试验,才能对食用安全性进行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