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1]185号 2001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几年来,违规销售公墓穴位特别是骨灰存放格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一直存在,严重的地方,已经引发群众大规模上F和闹事。继江苏、广东、四川出现这种情况之后,最近河北也发生同样问题,不满群众连续大规模聚集民政部和北京其他党政机关上F。从各地情况看,这种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扼制,甚至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引起更大范围的混乱。
为规范公墓经营活动,民政部早在1997年12月1日就下发过《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民电[1997]231号)。1998年5月12日民政部又发出《关于进一步查禁利用骨灰存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民电[1998]第102号)。1998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还下发了《
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为贯彻这一通知,民政部又于1998年6月18日发出《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民事函[1998]132号),这几个通知,不仅对制止公墓违规经营作出了具体规定,面且对清理整顿公墓提出了具体要求。但从实际结果看,这些规定和要求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公墓违规经营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地方甚至任其蔓延。其结果,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败坏民政部门“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良好形象。为尽快制止公墓违规行为,加强管理,避免事态扩大,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公墓经营活动的规定和要求,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目前应特别强调和重申以下规定: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公墓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价格,明确标价,使用规范的安葬和安放凭证,保护群众正当权益。对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传销、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据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各公墓单位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特殊情况确需跨省销售的,必须经公墓所在地和销售机构设在地的两个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接受销售机构设在地民政部门的管理。所有销售活动,必须严格禁止和坚决打击蒙骟、欺诈群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