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调查不受外部指示
11.1 海上安全调查国须确保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调查员是公正而客观的。海上安全调查须能够在不受可能受调查结果影响的任何人或组织的指示或干扰下报告海上安全调查的结果。
第12章 从海员获取证据
12.1 如海上安全调查需要海员提供证据,须尽实际可能地尽早取证。海员须尽可能早的获准返回船舶,或遣返。海员的人权须始终得到维护。
12.2 所有被要求提供证据的海员均须被告知海上安全调查的性质和根据。另外,被要求提供证据的海员须被告知并获准得到有关下列各项的法律建议:
.1 海上安全调查之后的任何诉讼中令自己负罪的任何潜在风险;
.2 任何不使自己负罪的权利或保持沉默的权利;
.3 如向海上安全调查提供证据,为避免该证据被用于对抗自身而向该海员提供的任何保护。
第13章 海事安全调查报告草案
13.1 在遵守第13.2和13.3条的条件下,当被要求时,海上安全调查国须向有重大利益的国家送交报告草案供其对报告草案发表意见。
13.2 海上安全调查国仅在收取报告的有重大利益的国家保证,未经海上安全调查国明确许可或除非该报告或文件已由海上安全调查国公布,不散发,并不导致散发,公布或允许获得报告草案,或其任何部分时,才受约束遵守第13.1条。
13.3 海上安全调查国不受遵守第13.1条约束,如果:
.1 海上安全调查国要求收取报告的有重大利益的国家确认报告草案中所包含的证据将不被用于针对证据提供者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并且
.2 该有重大利益的国家拒绝给与确认。
13.4 海上安全调查国须邀请有重大利益的国家在30 天内或其它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对报告草案提出意见。海上安全调查国须在准备最终报告之前,审议所提意见及在接受或否决该意见将对意见提交国的利益有直接影响时,海上安全调查国须通知该有重大利益的国家其意见得到处理的方式。如果海上安全调查国30 天后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到期后未收到意见,则可开始完成该报告。
13.5 海上安全调查国须以最实际可行的手段寻求全面核实报告草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14章 海上安全调查报告
14.1 海上安全调查国须向本组织提交对每一非常严重海上事故所进行的海上安全调查的海上安全调查报告的最终文本。
14.2 当对不非常严重的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进行了海上安全调查,并做出了海上安全调查报告,且其中含有的信息可防止将来的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或减少其严重性时,其最终文本须提交给本组织。
14.3 第14.1及14.2条所指海上安全调查报告须利用海上安全调查中获取的全部信息,考虑到其范围,并要求确保包括并了解了所有与安全有关的问题,以便在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14.4 海上安全调查报告的最后文本须由海上安全调查国向公众及航运界提供,或,如由其它国家或本组织公布,则海上安全调查国须协助公众及航运界获取调查报告的细节。
第Ⅲ部分 建议做法
第15章 行政责任
15.1 各国应确保海上安全调查当局具有充分的物质和财务资源以及适任的合格人员使其能够便利该国按照本规则履行对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