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相关的任何有关船舶的尺度和引擎细节,以及船员的陈述,工作程序和例如船上工作时间等其它事宜;
.4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情况的详细陈述;
.5 对引发因素的分析和评论,包括任何机械因素、人的因素和组织因素;
.6 对海上安全调查结果的讨论,包括确认安全问题,及海上安全调查的结论;及
.7 适用时,旨在防止将来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的建议。
2.13 海上安全调查当局系指国家中负责按照本规则进行调查的当局。
2.14 海上安全调查国系指船旗国或,按照本规则相互同意负责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一个或多个国家。
2.15 海上安全记录系指为海上安全调查收集的下列类型的记录:
.1 为海上安全调查所采集的所有陈述;
.2 与船舶操作有关人员之间的所有通讯;
.3 与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有关人员的所有医疗或个人信息;
.4 海上安全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所有信息分析或证据材料的记录;
.5 航行数据记录仪中的信息。
2.16 与海上事故相关的实质损坏系指:
.1 以下损坏:
.1.1 严重影响航海设施或船舶的结构完整性,性能或运作特性的损坏;及
.1.2 需要重大修理或更换一个或多个主要部件的损坏。或
.2 航海设施或船舶的损毁。
2.17 海员系指船上雇用,聘用或以任何身份在船上工作的任何人。
2.18 重伤系指一个人所受的,从受伤之日起七天之内导致无法保持正常功能72 小时以上伤害。
2.19 对环境的严重损害系指酌情由受害国,或船旗国评定的对环境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环境损害。
2.20 有重大利益的国家系指:
.1 涉及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船舶的船旗国;或
.2 涉及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沿岸国;或
.3 环境受到海上事故严重或重大损害的国家(包括其根据国际法得到承认的水域和领土的环境);或
.4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后果对其或其有权行使管辖权的人工岛屿,装置,或结构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或
.5 海上事故造成其国民死亡或严重受伤的国家;或
.6 具有海上安全调查国认为对调查有用的重要信息的国家;或
.7 海上安全调查国认为因其它原因而涉及其利益的国家。
2.21 领海系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II部分第2节所定义的领海。
2.22 非常严重海上事故系指涉及船舶全损或人员死亡或严重环境损害的海上事故。
第3章 第Ⅱ和Ⅲ部分中各章节的适用
3.1 本规则第Ⅱ部分包括关于海上安全调查的法定标准。某些条款仅对某些类别的海上事故适用及仅作为对此类别海上事故的海上安全调查的法定要求。
3.2 本规则第Ⅲ部分中的条款可提及本部分中仅适用于某些类别海上事故的条款。第Ⅲ部分中的条款可建议将此类条款应用于其他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海上安全调查。
第Ⅱ部分 法定标准
第4章 海上安全调查当局
4.1 各国政府须向本组织提供其国内执行海上安全调查的海上安全调查当局的详细联络信息。
第5章 通 知
5.1 当海上事故发生于公海上或专属经济区内时,涉案船舶的船旗国须实际可行地尽快通知其它有重大利益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