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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做好实施IMO《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的通知

第2章 定义


  当下列术语用于海上安全调查法定标准和建议做法之中时,具有下列含义。
  2.1 代理人系指代表船东,租船人,或船舶经营人,或货主从事提供航运服务,包括安排船舶接受海上安全调查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2.2 引发因素系指那些行动,疏漏,事件或条件,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则:
  .1 海上事故或事件将不会发生;或
  .2 与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有关的不利后果将不会发生或不会如此严重;
  .3 与第.1 或.2 项的后果有关的其它行动,疏漏,事件或条件将可能不会发生。
  2.3 沿岸国系指在其领土,包括其领水内发生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国家。
  2.4 专属经济区系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5 条所定义的专属经济区。
  2.5 船旗国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
  2.6 公海系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86条所界定的公海。
  2.7 有关方系指海上安全调查国确定的对于海上安全调查结果有重大利害关系、权利或合法期望的组织或个人。
  2.8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系指经修订的本组织以第A.741(18)号决议通过的《船舶安全操作及防止污染国际管理规则》。
  2.9 海上事故系指与船舶操作直接相关而发生的,导致下列情况的事件,或事件后果:
  .1 人员死亡,或严重受伤;
  .2 船上人员失踪;
  .3 船舶灭失,推定灭失或弃船;
  .4 船舶实质损坏;
  .5 船舶搁浅或不能使用,或船舶牵涉到碰撞;
  .6 会严重危及船舶本身、其他船舶或个人安全的船舶外部基础航海结构的实质损坏;或
  .7 船舶或多艘船舶的损坏造成的对环境的严重损害,或潜在的严重损害。
  但是,海上事故不包括意图危害船舶、个人或环境的故意行为和疏漏。
  2.10 海上事件系指海上事故之外的,与船舶操作直接有关而发生的危及,或如不改正将要危及船舶、其乘员或任何其他人员或环境的事件,或事件后果。
  但是,海上事件不包括意图危害船舶、个人或环境的故意行为和疏漏。
  2.11 海上安全调查系指以防止将来的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为目的而进行的对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调查或质询(不论一个国家对其称谓如何)。调查包括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确定引发因素和提出必要的安全建议。
  2.12 海上安全调查报告系指包含下列内容的报告:
  .1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基本事实概述,及说明是否导致任何死亡、受伤或污染;及;
  .2 安全管理证书所列明的船旗国、船东、经营人、公司及船级社情况(遵守任何国家关于隐私的法律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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