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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做好实施IMO《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做好实施IMO《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的通知
(海安全[2010]58号)


各直属海事局: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届会议于2008年5月16日MSC.255(84)号决议通过了《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事故调查规则》的第I和第II部分作为强制性规定,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58号公告已对《事故调查规则》第I 和第 II 部分内容进行公告。现将《事故调查规则》全文的中文本印发你们,请参照《关于执行IMO事故调查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0〕51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附件: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事故调查规则)

  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
  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事故调查规则)

  目录

  第 I 部分  总则
  第 1 章   目的
  第 2 章   定义
  第 3 章   第Ⅱ和Ⅲ部分中各章节的适用
  第 Ⅱ 部分  法定标准
  第 4 章   海上安全调查当局
  第 5 章   通知
  第 6 章   非常严重海上事故调查要求
  第 7 章   船旗国与其它有重大利益的国家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协议
  第 8 章   调查的权利
  第 9 章   平行调查
  第 10 章   合作
  第 11 章   调查不受外部指示
  第 12 章   从海员获取证据
  第 13 章   起草海上安全调查报告
  第 14 章   海上安全调查报告
  第 Ⅲ 部分  建议做法
  第 15 章   行政责任
  第 16 章   调查原则
  第 17 章   海上事故(除非常严重事故)和海上事件的调查
  第 18 章   按照第Ⅱ部分第7章寻求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
  第 19 章   非法干涉的行为
  第 20 章   通知有关方和开始调查
  第 21 章   协调调查
  第 22 章   收集证据
  第 23 章   信息保密
  第 24 章   保护证人和有关方
  第 25 章   报告草案和最后报告
  第 26 章   重开调查

第I部分  总则

第1章 目 的

  1.1 本规则旨在提供一个通用的方法供各国在对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进行海上安全调查时采用。海上安全调查不为划分过失或确定责任。本规则所定义的海上安全调查是为了防止将来的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而进行的调查。本规则认为,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为,各国:
  .1 采用一致的方法和途径,必要时进行和鼓励大范围的调查,以发现引发因素和其他安全风险;及
  .2 提交报告给本组织以供将信息广为散发,帮助国际海运界解决安全问题。
  1.2 海上安全调查应分离于并独立于任何其它形式的调查。但是,本规则的目的并非排除任何其它形式的调查,包括为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进行的调查。另外,本规则的意图并不是让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国家因发现会指出过失或责任而不完全报告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起因。
  1.3 本规则认识到,按照本组织的公约文件,每个船旗国如据其判断调查会有助于确定现规定中有哪里需要修改,或如果事故产生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均有责任对其任何船舶发生的任何事故进行调查。本规则还考虑到船旗国须对某些公海上的海上航行事件由适当的合格人员一人或数人或在这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注* 参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94条,或国际习惯法的要求。)但是,本规则还认识到,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海之内发生了对人命或环境构成风险,或涉及到沿岸国搜救当局,或,在其他方面影响到沿岸国的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该国有权**(注** 参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2条,或国际习惯法的要求。) 对此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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