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的任何有关船舶的尺度和动力装置技术数据,以及船员的陈述,工作程序和船上工作时间等其它事宜;
(四)海上事故或事件的详细经过;
(五)对引发因素的分析和评论,包括任何机械因素、人的因素和组织因素;
(六)对海上安全调查结果的讨论,包括确认安全问题,及海上安全调查的结论;
(七)如有必要提出防止海上事故或事件再次发生的安全建议。
第十九条 海上安全调查官负责形成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初步报告,并报中国海事局审核。
第二十条 中国海事局负责形成《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报告》,并可事先与事故涉及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交换安全调查结论意见。
中国海事局负责将中国调查的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初步报告提交相关重大利益国或地区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主管当局交换意见,或接收和处理其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主管当局提交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初步报告。
中国海事局负责向IMO和相关重大利益国或地区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主管当局提交《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报告》,并对公众及航运界公布。
第五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档案管理除依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档案管理程序归档外,还应将向相关国家或地区、IMO和上级单位报送的有关信息、调查报告进行网上痕迹保存,并用电子存储介质下载归档,其中包括报送的《海上事故或事件报告》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名词解释:
(一)海上事故是指与船舶操作直接相关而发生的导致下列情况的事件或事件后果:
1.船上人员死亡、失踪或严重受伤;
2.船舶灭失,推定灭失或弃船,以及船舶实质损坏;
3.船舶碰撞、搁浅、触礁、触碰或丧失船舶航行能力;
4.严重危及船舶本身、其他船舶或个人安全的船舶外部基础航海结构的实质损坏;
5.船舶或多艘船舶的损坏造成的对环境的严重损害,或潜在的严重损害。
海上事件是指海上事故之外的,与船舶操作直接相关而发生的危及,或如不改正将要危及船舶、船员或任何其他人员或环境的事件或事件后果。
海上事故或事件不包括意图危害船舶、人员或环境的故意行为或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