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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籍船员所在的外籍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事故或事件,船员派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给其颁发资质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包括船舶的名称、呼号、国籍、IMO编码、起讫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名称、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人员、船舶的损害程度等。
  第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逐级上报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信息。
  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水上交通事故快报》形式向中国海事局报告,并附英文事故概况。
  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以《水上交通事故快报》格式向中国海事局报告,并附英文事故概况。
  第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报告后,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对事故已经造成和即将造成的损害,以及是否具有可供航运界广泛吸取的教训进行评估。损害发生变化构成非常严重海上事故或经评估认为具有可供航运界广泛吸取教训的,应尽快将评估结论和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按《海上事故或事件报告》 (MSC/Circ.953)要求,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中国海事局上报《海上事故或事件报告》附件1(《船舶标识和规范》)的内容;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向中国海事局上报附件2(《非常严重和严重事故信息》)和附件3(《非常严重和严重事故补充信息》)的内容。
  第九条 中国海事局负责向IMO报告《海上事故或事件报告》要求的事故信息,以及与重大利益相关国或地区交换、通报或接收事故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范围包括: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任何水域发生非常严重海上事故必须进行安全调查。
  (二)除非常严重海上事故外,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任何水域发生的具有可供航运界广泛吸取教训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应进行安全调查。
  (三)在外籍船舶上发生中国籍船员死亡、失踪或中国籍船员为当事人员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可组织或参与安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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