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通知>是否仍然有效的请示》的答复
(民办函[1999]88号 1999年11月9日)
吉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民政部、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是否仍然有效的请示》(吉民事文 [1999]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政部、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没有宣布废止《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二、《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是在《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更加系统、全面,其中包含了《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民政部、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精神与《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的精神是一致的,不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