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
(民事函〔1993〕64号 1993年3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几年来,就殡葬工作,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总的看,各地贯彻执行政策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薄弱环节,特别是在遗体火化方面,暴露了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遗体火化是殡葬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重视火化遗体的设施建设。要逐步更新改造现有比较陈旧的设备,使遗体火化炉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限值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没有技术改造价值的漏烟、漏火的老化设备,必须尽快更换。要根据本地高峰期火化遗体的数量设置火化炉。凡火化遗体设施不适应客观需要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尽快加以解决。要逐步改善火化遗体的环境和运送尸体设备。严禁用工业运输带和悬挂链条传送设备运送遗体。
二、切实加强火化遗体的管理工作。要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遗传应在24小时内火化;特殊情况的遗体的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超逾期限的应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要严格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的查验、遗体的确认、家属签字等各种火化遗体的手续。要确保遗体火化的质量,坚决防止出现为了节省燃料导致燃烧不充分,使骨灰质量下降的问题。严禁采用闷尸的方法,以免因此而造成严重空气污染。要切实搞好遗体火化间的卫生,工具摆放整齐有序,严格定期消毒制度。